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成立勞動關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許嘉 發布時間:2025-08-27 瀏覽次數:927
【簡要案情】
2023年11月,徐某與某工作室簽訂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報酬等作出約定。2024年6月,徐某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某工作室送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月,徐某申請勞動仲裁,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徐某在某工作室處工作期間系在校學生,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主體條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徐某訴至如皋法院,要求某工作室支付欠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工作室分別屬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徐某雖系在校大學生,但其在工作室工作并非學校安排的實習活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徐某亦已實際提供勞動,故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
在校大學生以就業為目的,用人單位知曉其為在校大學生身份并招用,工作過程中在校大學生遵循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崗位并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報酬的,應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學生作為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校大學生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在校大學生并非以實習或勤工助學等社會實踐為目的,而是為了建立長期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明知勞動者為在校大學生仍招用,且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當前大學生就業問題事關國計民生,是國家、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本案確定在校大學生可確定勞動關系的司法裁判規則,對引導大學生規范求職、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誠信經營、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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