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星人“帶桌作案”撞上汽車 飼養人疏于防范需賠償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殷佳楠 發布時間:2025-08-25 瀏覽次數:830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萌寵已經成為很多家庭的“重要一員”,隨之而來的由寵物引發的法律糾紛也日漸增多。當寵物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寵物狗拖著“作案工具”鐵桌子撞上寶馬車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今年3月,小孫帶著愛犬樂樂去某餐廳吃飯,因餐廳禁止寵物入內,經店主同意,小孫將愛犬拴于店門口的一張鐵桌子上。期間,該犬因躁動失控,拖拽鐵桌子撞上了停在一旁的寶馬車,造成車身右側多處劃痕及凹陷。車主小陳發現損害后去4S店定損,預估維修費用為1萬元,后其與小孫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孫作為寵物狗的飼養人,對犬只負有法定管理義務,其將犬只單獨拴于公共場所的可移動鐵桌,對犬只可能發生的躁動、沖撞風險未作充分預判,該行為存在明顯的安全疏漏,而車主小陳的車輛系合法停放,無任何過錯行為,故小孫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審理中,小孫認識到了自己對寵物狗的管理疏忽,表示以后一定會多加注意,并希望與小陳達成調解,小陳見對方態度誠懇,便同意與其協商解決。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小孫賠償小陳車輛修理費4200元。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人在攜帶寵物外出時應當盡量避免將寵物單獨置于存在安全隱患的環境,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拴系時,務必選擇穩固、不可移動的錨點,如專用的寵物拴柱、堅固的立柱、墻體固定環等,同時還需預留一定的安全距離,遠離車輛、行人密集區域,防止因寵物躁動引發次生損害。如果飼養人未能盡到管理義務,飼養的寵物脫離控制,導致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損害后果,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