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陸聰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08-15 瀏覽次數:263
罪犯陸聰,又名陸敏君,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沂市。2016年10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2017年4月24日刑滿釋放。此次,因涉嫌犯詐騙罪、重婚罪,于2023年4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罪犯陸聰詐騙、重婚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以陸聰犯詐騙罪、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于2024年11月1日出具分析說明和技術審核意見:陸聰宮內妊娠,單胎存活,胎兒發育相當于孕14周+4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罪犯陸聰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
本院已于2024年11月7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新沂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1月11日回復,建議對罪犯陸聰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認為,罪犯陸聰宮內妊娠,單胎存活,胎兒發育相當于孕14周+4天,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決定對罪犯陸聰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