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曹玉俠不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8-04 瀏覽次數:173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蘇1391刑更1號
罪犯曹玉俠,女,1967年8月5日出生于江蘇省宿遷市,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19196708054625,漢族,文盲,務工,住籍地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來龍鎮王莊村路南組4號。曾因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于2022年1月19日被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行政罰款人民幣二百元。現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24年3月26日被江蘇省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5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5年3月3日作出(2024)蘇1391刑初202號刑事判決,以犯容留賣淫罪判處罪犯曹玉俠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九萬元。在交付執行中,罪犯曹玉俠因身體疾病原因未被收監。后根據罪犯曹玉俠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罪犯曹玉俠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鑒定。經該院依法審核,并出具(2025)蘇13法鑒審字第00016號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曹玉俠患“高血壓3級”可以認定,目前罪犯曹玉俠患高血壓病未合并嚴重臨床疾患,對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關條款之規定,不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曹玉俠收監執行,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