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石曉蘭不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4-16 瀏覽次數:378
不予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1391刑更5號
罪犯石曉蘭,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32319900213432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新世界花園小區4號樓3單元506室。曾因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十并處罰金四千元;于2024年5月13日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與原犯詐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四千元?,F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宿遷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因身體原因未收監),同年3月23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6日被江蘇省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蘇 1391 刑初 178號刑事判決,以犯詐騙罪判處罪犯石曉蘭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在交付執行中,罪犯石曉蘭因身體疾病原因未被收監。后根據罪犯石曉蘭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罪犯石曉蘭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鑒定。經該院依法審核,并出具(2024)蘇13法鑒審字第00139號診斷意見書,審核分析認為罪犯石曉蘭患“高血壓3級很高危、2型糖尿病”可以認定。目前罪犯石曉蘭所患高血壓及糖尿病未經規范治療,高血壓未發現嚴重靶器官損害的指征,糖尿病也未見心、腦、腎、眼等重要器官的嚴重并發癥,對照《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相關條款之規定,不符合保外就醫的醫學條件。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石曉蘭收監執行,不予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