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阜寧法院)罪犯高媛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8-11 瀏覽次數:523
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詐騙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蘇0923刑初220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因罪犯高媛系懷孕的婦女,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蘇0923刑更1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對罪犯高媛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2月28日罪犯高媛生育一女,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對罪犯高媛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繼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2024年2月22日,罪犯高媛以懷孕為由,再次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高媛是否符合監外執行條件進行法醫學審核,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鹽法鑒審字第0052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認為罪犯高媛在2024年3月6日檢查時懷孕2月余。
經查,罪犯高媛確系懷孕的婦女,符合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高媛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