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亮劍,句容法院以法之名守護歷史記憶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奚俊杰 孫錫超 發(fā)布時間:2025-08-06 瀏覽次數(shù):1016
“經南京市博物院鑒定,案涉銀鎏金簪飾均出自宋元時期,其中有二級文物4件、三級文物6件。”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倒賣文物案,該起案件也是句容市審結的第一起涉嫌倒賣文物罪的案件。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既敲響文物保護的“警鐘”,又是一場以法之名,向文物類犯罪的司法亮劍。
“盜墓筆記”“鬼吹燈”,光怪陸離的盜寶探險看似離我們日常很遠,但是倒賣文物案確實就真實地發(fā)生在我們周邊,像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使用金屬探測儀等工具,在江蘇一濕地公園內找到并挖出陶罐1只,內有銀鎏金簪飾若干,劉某為牟利委托被告人沈某幫其尋找買家并最終以人民幣20萬元的價格售出。本案經審理,被告人劉某與沈某均以犯倒賣文物罪被判處相應刑罰。我們保護文物,保護的不僅僅是其自身的財產屬性,更重要是每一件文物之上所承載著的厚重的歷史記憶,千百年來華夏春秋用歲月之筆在文物上細細書寫故事,這也就是為何《國家寶藏》上一位文物工作者當在兵馬俑臉上發(fā)現(xiàn)一枚2200年前工匠指紋時激動到哽咽的緣由所在。
“文物作為歷史的物質遺存,是歷史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載體,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科學研究等價值,且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具有明顯的公益屬性。案涉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倒賣,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莊嚴的國徽之下,本案審判長奚俊杰法官當庭對被告人予以法庭教育,“我們希望通過本案的公正審理和判決,能夠有力地震懾文物犯罪活動,能夠喚起全社會對文物保護的重大關注和自覺行動,共同守護好我們民族的根與魂,讓中華文明的璀璨光芒永遠流傳下去。”這也是基層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最后一公里”,筑牢文物保護的法治防線的一次鮮明寫照。
“縱有金山銀山,難買文化遺產。”文物雖不能說話,但它們是歷史記憶的“活證據(jù)”,是寫滿華夏傳承歲月的 “教科書”。每一起倒賣文物案,都是對文物保護的鄭重宣告——歷史遺產不容褻瀆,法律底線不容觸碰。
相關法律法規(guī):
《刑法》第326條倒賣文物罪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guī)定,出售或者為出售而收購、運輸、儲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的“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26條規(guī)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26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一)倒賣三級文物的;(二)交易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26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二)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三)交易數(shù)額在25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文物受國家保護。本法所稱文物,是指人類創(chuàng)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下列物質遺存:(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畫;(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三)歷史上各時期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四)歷史上各時期重要的文獻資料、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guī)定并公布。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