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為追求個性文身,卻不知將面對高昂清洗費用與身心之痛。誰該為此負責?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文身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明確文身店不能以未成年人“同意”為由免責。

2023年3月,15歲的小石前往某文身店文身,店內工作人員未主動核實小石年齡,便根據要求在其右前臂上紋滿圖案。小石支付文身費450元。

小石父母發現后強烈反對,要求小石洗掉文身。小石忍痛接受多次激光清洗,共計花費8500元。

小石父母認為該文身店未履行年齡核實義務,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應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在多次協商無果后,小石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要求文身店退還文身費450元,并賠償清洗文身費用8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石文身時已滿15周歲,未滿16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年齡、智力、社會經驗,尚不能對文身的性質和后果做出準確判斷。因此,在小石父母事前不知情、且事后明確反對的情況下,小石與文身店訂立的文身服務合同無效。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案涉文身店作為專業經營者,理應知曉文身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的潛在風險,并負有審慎核實顧客年齡的法定義務。文身店未經核實、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小石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疏于日常監管和教育引導,亦需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文身店對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30%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文身店返還小石文身費450元,并賠償文身清洗費用5950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文身屬于侵入性皮膚創傷行為,具有不可逆性和健康風險。即使進行清洗,也難以完全恢復原狀,且過程痛苦、費用高昂。同時,文身還可能對未成年人未來的入學、參軍、就業等關鍵人生路徑選擇造成影響。文身行為明顯超出未成年人可獨立判斷的范疇,不屬于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無效。

法官鄭重提醒: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僅違法,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商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切實履行身份核查義務, 難以判斷時應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件;家長亦不可怠于履行監護職責,要加強對子女的關愛引導和行為監管,提升其風險識別能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未來發展,關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全社會共同守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

第四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條  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