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狗互咬,主人互懟,法院調解化干戈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尹叢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07-30 瀏覽次數:147
近年來,城市生活中寵物飼養行為日益普遍,寵物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給家庭帶來陪伴與歡樂的同時,因管理不當引發的“涉寵”糾紛卻時有發生。如果寵物之間產生沖突后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狗咬狗”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為文明養犬上了生動一課。
小張和小劉是住在同小區的鄰居,小張養了一只土松犬,小劉養了一只拉布拉多犬。小區愛狗人士還組建了“遛狗群”,鄰里間經常相約遛狗、交流心得,氛圍融洽。
然而,一次看似平常的晚間遛狗,卻打破了這份和諧。2025年4月某晚,小張和小劉在小區內遛狗相遇,狗狗們見面后一起玩耍,兩人便都摘掉了牽引繩。期間,兩只狗在互動中突發激烈撕咬,因拉布拉多犬體型較大、占據優勢,導致小張的土松犬受傷較為嚴重,小劉的拉布拉多犬僅受輕微皮外傷。
看到愛犬受傷,小張倍感心疼,情急之下對小劉口出惡言。兩人隨即爆發爭吵,寵物間的沖突升級為飼養人之間的矛盾。
事后,小張送犬就醫,并要求小劉全額賠償醫藥費;小劉則指責小張辱罵自己,還在小區散布其拉布拉多犬“脾氣差、愛打架”,遛狗群也因此解散,以小張的言論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拒絕賠償。
雙方情緒激烈,糾紛難以化解,小張遂訴至法院,要求小劉賠償其寵物犬醫療費用共計9430元。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認真傾聽原被告訴求與情緒表達,全面了解案件情況。考慮到雙方系鄰居,且寵物糾紛常伴隨著強烈情感因素,為促進鄰里和睦、避免矛盾激化,承辦法官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中,法官融法、理、情于一體,“面對面”向雙方當事人耐心闡釋相關法律法規,釋明在飼養寵物時應履行管理義務和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其寵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傷,否則要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狗系互相撕咬造成損害,雙方作為飼養人均未采取牽繩等安全措施,對損害發生均存在過錯。
隨后,法官又通過“背靠背”方式分別與雙方進行充分溝通、紓解心結。針對被告小劉所稱名譽權受侵害的問題,法官單獨向其釋明,名譽權侵權需具備“傳播虛假事實、造成廣泛傳播、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等要件,鄰里一時爭執中的情緒性言論,若未達到上述程度,通常不構成侵權。
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與情緒疏導,雙方均認識到自身在遛狗時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當之處,認可了各承擔50%治療費用的責任劃分,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小劉向原告小張支付寵物治療費用4715元。該款項現已全額履行完畢,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寵物互動中,飼養人或管理人是責任主體。根據《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侵權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除被侵權人對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寵物咬傷人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寵物作為飼養人的財產,若因動物間打斗受傷或死亡,屬于“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情況,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亦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依法科學文明飼養寵物,嚴格履行管理責任,是預防侵權糾紛、規避法律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攜犬出戶時務必遵守規定,規范使用安全措施,并保持高度注意,最大限度防止寵物互傷或傷人事件。發生沖突后,各方應保持理性,積極溝通,避免矛盾升級。希望每位飼養人在守護“毛孩子”快樂的同時,也能牢牢系好文明養寵的“法律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