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電動車行駛在鄉村道路上,撞上了他人放置在路邊用于圍擋水泥場地的竹竿,由此產生了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日前,這起案件經過靖江法院一審、泰州中院二審作出判決。

四月的一個午后,張某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某鄉村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殷某家門前路段時,該車前部撞擊到殷某放置在道路北側路邊用于圍擋防止車輛進入自家門口水泥場地的竹竿,造成張某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經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殷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殷某認為,張某在醉酒狀態下騎車,且沒有佩戴頭盔,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不應要求他人賠償。 

因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張某遂將殷某以及屬地鎮政府共同起訴至靖江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35%的責任。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飲酒后(達醉酒狀態)駕駛非機動車行至事故地點時,未確保安全通行,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事故發生后的現場照片,可以反映殷某將兩根竹竿沿著門前場地與道路交界處并排放置,外側的竹竿位于事發地點道路上,客觀上已影響了原告車輛通行安全,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張某認為,屬地鎮政府對轄區道路未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案涉事故發生地段雖屬于通行道路,但并非法定意義上的村道、鄉道或縣道,因此屬地鎮政府對該道路依法不負有養護及管理責任。即便屬地鎮政府具有管理義務,但該起事故并非由于路段存在路面毀損、塌陷等原因造成他人損害,因此屬地鎮政府不存在作為管理人未按規定履行道路管護職責,對路面正常通行構成安全危險最終造成的損失負有相應責任的情形。對于張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中,張某傷情經鑒定構成三級及四級殘疾,營養期為150日,誤工期為400余天,長期完全護理依賴。張某因事故所受總損失為160萬余元。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事故責任、雙方各自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情況,靖江法院判決由被告殷某賠償張某因事故造成的20%損失,總計30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張某上訴至泰州中院,經泰州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

這起案件警示大家,一定要拒絕酒后駕駛。張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且未佩戴安全頭盔,對自身生命安全極不負責任,最終造成慘痛的后果。另外,該案例也提醒市民要合理使用公共空間,一旦造成事故,很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