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停產解除勞動合同,卻未安排離崗職業體檢?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7-29 瀏覽次數:273
近日,靖江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判決,再次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2020年,周某入職某公司,并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三年。上崗前,該公司委托某衛生院對周某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該衛生院出具的職業性健康體檢表中載明“其他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因素。
次年,該公司因無法辦理環評手續導致無法正常生產,遂通知周某等員工放假待崗。之后,該公司向周某發送短信,告知其公司因無法正常生產且努力恢復生產未果,勞動合同已經無法履行,經公司討論決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周某要求公司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但該公司并未安排相應檢查。周某申請勞動仲裁后,又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違法。
庭審中,周某認為自己從事裝載機操作工作,工作內容涉及石子、黃沙等原材料處理,接觸粉塵及噪音。公司也認可生產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但卻未按規定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解約行為違法。
該公司辯稱,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是針對工作崗位接觸到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所配套需要做的檢查,周某從事的崗位是裝載機駕駛員,有獨立操作空間,實際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且公司因環保問題已經停產,無法提供工作崗位,解約符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的情形。
靖江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院認為,周某提交的體檢報告顯示其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公司辯稱周某工作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因此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勞動合同時未對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依法履行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義務。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是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重要防線,即便企業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經營,也不得以此為由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勞動者若遇類似情況,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