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先行判決”助力“無爭議”工程款加速兌現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楊初易 發布時間:2025-07-29 瀏覽次數:206
建設工程糾紛往往涉及多重爭議,“一判到底”容易導致訴訟周期過長,加劇企業資金壓力等問題。是否有好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審理了在建設工程領域適用先行判決機制的首起案件。
2020年,某置業有限公司將某地塊項目及該地塊樣板房項目空調供應及安裝工程發包給某設備工程公司,工程價款總計兩千余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某置業公司遲遲未與某設備工程公司對工程價款達成一致,致某設備工程公司無法取得工程結算款,遂于2025年4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項六百九十萬余元及利息等。
法院經庭審調查發現,雙方雖對工程款的最終結算無法達成一致,但就其中五百六十余萬元工程款并無實質爭議。于是,承辦法院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在本案中適用“先行判決”機制對雙方無爭議的工程款予以先行判決。
于是,承辦法官迅速把握訴訟請求可拆分的前提條件,審慎剝離案件中的爭議部分與無爭議部分。
后經組織雙方核對,并向雙方釋法協調,雙方對其中五百六十余萬元工程款欠款事實達成一致,并一致同意法院就無爭議部分欠款五百六十余萬元先行判決。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限期工程款五百六十萬余元及利息。剩余爭議款項及其他訴訟請求,待查清事實后另行裁判。
在本案中適用“先行判決”,一方面,平衡了公正與效率,有利于保障施工企業的資金回籠,避免“遲來的正義”。另一方面,縮小了爭議范圍,為后續爭議化解奠定基礎。
“先行判決”是破解建工糾紛僵局,推動糾紛快速化解的重要制度創新。將其適用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具有化解糾紛矛盾僵局、保障弱勢群體權益、規避案件進程延宕等多重價值。
“先行判決”有助于讓無爭議部分工程款加速到位,避免因審理周期過長導致承包方資金周轉不暢與發包方通過惡意拖延訴訟的方式規避執行等問題。剩余部分訴請的判決會受到“先行判決”的約束,當事人可在“先行判決”的基礎上預判剩余判決的走向,有助于形成調解或和解,節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