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股東責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李婕 發布時間:2025-07-25 瀏覽次數:708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出現因為人情關系、利益關系而成為公司股東的情況,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這些股東是否應當承擔出資義務呢?近日,如皋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因“冒名”而引起股東身份爭議的案件。
基本案情
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貨款34萬余元,經過法院判決、執行后,因乙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陷入僵局。甲公司發現,張某和王某作為乙公司的股東,尚未履行出資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王某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乙公司欠付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張某對此反應激烈,稱其從未在公司注冊登記的材料中簽字,沒有參與乙公司經營,是被冒名登記為股東。其已自行對工商登記信息中的筆跡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也證明并非其本人簽名,因此不同意承擔責任。
審理過程
經法院調查發現,工商檔案中存有張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張某的父母也與王某是同學,王某夫妻還曾在張某父母開設的工廠里工作。王某陳述其與張某是通過其父母認識,是借用張某的身份辦理的工商登記,張某父母還同意王某將乙公司的住所地登記在其開辦的工廠內。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乙公司在2017年就已經成立并經營多年,張某從未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向公安部門或工商登記部門提出異議,即便在其父母與甲公司私自達成調解協議而報警時也未提及被冒名登記的情況。其次,張某單方委托的鑒定,對于鑒定的檢材、樣本真實性均無法核實,不能作為證據采納。再次,居民身份證作為證明公民個人身份的最重要證件之一,每個公民均應當妥善保管,張某未對工商登記資料中存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作出合理解釋,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身份證有遺失、被盜用、被偽造等情形。基于張某父母與另一股東王某的密切關系,因此不能排除張某知情、默許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登記的可能。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王某各自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張某提起上訴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所謂冒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自己享有股權,但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并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實際不出資、不參與公司管理,而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公司登記一經作出,即產生公信力。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為保證經濟活動的平穩和市場交易的安全,需要市場主體的身份具有穩定性。撤銷公司或股東登記是公權力對企業組織形式的強烈干預,其后果關涉市場主體的退出,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的調整,因此不能僅以筆跡不符等理由要求否認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應當綜合登記資料真實性、股東之間是否有親友關系、是否參與經營、是否默認或事后追認該登記等多種因素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