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石家玉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7-25 瀏覽次數:394
罪犯石家玉,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500110199309120826,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銅梁區南城街道桐子社區16組38號,住重慶市南岸區通江大道256號金科中央華府4棟2-1室。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蘇0682刑初669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石家玉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八千元。判決宣告后,石家玉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因罪犯石家玉懷孕,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作出(2025)蘇0682刑更14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決定將罪犯石家玉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并交付重慶市南岸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執行。
2025年7月1日,重慶市南岸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通報函,通報罪犯石家玉于2025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時也。
經查,上述通報情況屬實,罪犯石家玉目前系哺乳期婦女。
本院認為,罪犯石家玉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石家玉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2025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現將上述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7日。如有異議,可于公示期限屆滿前向本院反饋。反饋方式為:將書面意見提交或郵寄至本院(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666號,如皋市人民法院刑庭,承辦人:徐雙美0513-68765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