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精準適用先行判決機制 讓“公正與效率”更加可感可觸
作者:睢寧縣人民法院 仝漢 發布時間:2025-07-24 瀏覽次數:486
《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明確要求,“完善民事訴訟先行判決制度適用機制。”近年來,睢寧縣人民法院將先行判決機制精準運用于建設工程、道路交通等領域案件中,積累了有益經驗。通過精準拆分爭議、分層處理訴求,既避免全案判決存在的效率不足問題,又賦予當事人靈活的救濟路徑,在個案中實現公正和效率的有機統一。
喚醒:企業經營遇阻,先行判決紓困
“成本每一天都在增加,我們小企業哪里能扛得住呀。”原告某監理公司代理人愁容不展地向法官傾訴。該公司與某開發公司簽訂監理合同,派駐人員為開發公司投資建造的樓盤提供監理服務。由于多方面因素,該樓盤已到計劃竣工日期卻仍未開工。由于監理人員受行業規定限制,在解除與前一項目的監理合同備案前無法轉投其他監理項目,但項目開發公司既不支付相關費用亦不配合解鎖監理人員,作為小微企業的監理公司難堪重負只得“對簿公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往往訴訟請求復雜、訴訟標的額大、涉及人員眾多,確保判決正確必須慢慢抽絲剝繭,但企業的生存也同樣重要,時間越久,企業損失越大。這時,合議庭一名法官想到了《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該制度雖在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中存續已久,但司法實踐較少適用。“就這么辦!”合議庭在仔細研究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后達成一致意見。在被告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的情況下合議庭根據現有證據,依法判決先行解除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讓監理公司派駐人員順利“脫離桎梏”,全身心投入到新項目中,避免公司損失持續擴大。
案件審判長王建紅感慨地說:“這是我院適用先行判決的首案,對部分訴請作出裁判,幫助企業獲得了緩沖空間,對于有效保障企業權益意義重大。”
拓展:從先行判決到無爭議款項先行賠付、以判促調
先行判決的“首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睢寧法院立即組織法官開展研討。“以前各地法院的先行判決案例都不太多,所以我一般不考慮使用。”“這種做法非常好,可以擴展適用于更多的案件類型。”“我認為應該形成工作指引,幫助大家更好地運用先行判決機制。”……法官們積極踴躍地表達自己的想法。最后,大家形成共識——有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就要大膽嘗試,在實踐中探索拓展、總結經驗。
2024年,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成重傷,讓這個靠打零工為生的家庭雪上加霜。肇事司機逃逸后雖被認定全責,但保險公司以“逃逸免賠”為由提出異議,加上傷殘鑒定、誤工期認定等爭議事項,案件審理陷入停滯。王某借遍親友僅籌措到6萬余元,后續費用沒有著落。王某希望法院快點作出判決,盡快拿到救命錢。承辦法官姚秀金敏銳聯想到“首案”,“我們可以同步推進判決與鑒定,對無爭議部分先行判決,解決燃眉之急。”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交強險范圍內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基礎費用事實沒有爭議,法官又向肇事司機釋明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促成其同意在交強險外先賠償部分款項。為了確保款項及時賠付到位,辦案團隊每天督促保險公司及肇事司機履行義務,并協調執行局在義務人未主動履行時為受害人開通強制執行“綠色通道”。最終,王某在起訴后15天內即收到8萬元先行賠償款。
如今,由“先行判決+督促履行+快速執行”構成的“無爭議款項先行賠付”機制已成為睢寧法院辦理涉及醫療費、撫養費、人身損害賠償等民生案件時的“法寶”,確保當事人急難愁盼的問題及時得到解決。
先行判決機制除了在解決部分爭議、提升訴訟效率之外,對于推動剩余部分爭議化解也有著意想不到的作用。在一起實際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件中,開發商和施工方劍拔弩張。開發商以施工方資金賬戶存在監管漏洞,工程款存在挪用風險為由拒絕立刻支付。面對唇槍舌劍的當事人和堆積如山的證據材料,合議庭決定先對證據清楚、雙方無異議的200萬元工程款進行先行判決。200萬元工程款如期到賬后,各方情緒逐漸緩和,充分了解到各自的難處。在辦案團隊的持續調解下,實際施工人與開發商、施工方達成一致意見,各自派專人對剩余款項逐筆核對支付,實際施工人主動對剩余訴訟請求向法院申請撤訴。回訪中得知,房地產開發公司正在按進度支付新的工程款。
“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因訴訟兩造對責任比例和金額預期懸殊,或是存在心理隔閡導致調解工作難以推進。”承辦法官張新娟表示,“先行判決通過對部分訴訟請求進行裁判明確導向,引導當事人形成合理預期,從而有效推動打破調解僵局。”
規范:多措并舉釋放機制最大效能
解決了“用與不用”“有沒有用”和“用在哪里”的問題,睢寧法院的法官們將精力轉移到“如何用好”這一新課題上。
睢寧法院組織召開員額法官論壇,對先行判決的適用情形、先行判決與剩余判決如何銜接、剩余判決的處理方式、向當事人的釋明程序、文書說理、上訴材料移送、加強與二審法院溝通等方面詳細地進行總結歸納。
鑒于部分法官對先行判決機制理解還不夠深刻,即使有規范指引,一時之間也難以得心應手,可能出現“為用而用”和“應用不用”等情況,睢寧法院還建立了“雙重審核”機制,對于適用先行判決的案件需要經過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并且裁判文書要經過院庭長閱核把關。此外,院庭長常態化調度重點領域案件先行判決機制適用情況,從而切實保障先行判決機制運用得當,達到預期效果。
睢寧法院院長周媛表示,“當前,先行判決機制已成為睢寧法院做實‘如我在訴’的重要抓手。未來,睢寧法院將逐步擴大先行判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健全完善識別、啟動、上訴移送等配套程序,讓‘公正與效率’更加可感可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