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2025〕蘇寧女獄減建字第118號

    罪犯魯新穎,原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二監區服刑,現暫于江蘇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治療。

    2017年2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3刑初1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魯新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33600元。

    罪犯魯新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魯新穎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