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813號

    罪犯劉傳龍,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5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刑初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劉傳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追繳尚未追回的贓款人民幣一萬三千九百一十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扣除已賠償人民幣三萬三千元,尚需賠償人民幣二萬六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角)。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蘇刑終9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劉傳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劉傳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