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蘇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江俊龍,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二十二監區服刑。
2019年11月1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刑初5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江俊龍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犯罪所得140239元。2020年1月1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6刑初5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罪犯江俊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共計387384元。
罪犯江俊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江俊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