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敬武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7-23 瀏覽次數:125
2020年9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敬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整;違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劉敬武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0)蘇刑終210號刑事裁定,改判。以罪犯劉敬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整;違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罪犯劉敬武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劉敬武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