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陸文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7-23 瀏覽次數:130
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云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9月9日刑滿釋放。2020年5月9日江蘇省淮安市(原淮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陸文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蘇刑終12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陸文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陸文良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