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273號
罪犯黃耿鵬,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四監區服刑。
2019年6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耿鵬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19)蘇刑終18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黃耿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黃耿鵬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