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云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7-23 瀏覽次數:106
2018年11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2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一千七百元,上繳國庫。陳云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7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刑終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罪犯陳云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及監規,但曾因違反定置管理規定、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按規定佩戴犯號牌等被考核,經民警教育,該犯能夠強化紀律意識,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陳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