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通女獄減建字第59號
罪犯闕振榮,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4刑初2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闕振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永先、姬秀閣、邵秋麗、邵麗、邵恒杰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喪葬費共計人民幣72017元。
罪犯闕振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闕振榮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