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勞動報酬?法院:判刑+罰金!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馮衛寧 孫雙 發布時間:2025-07-22 瀏覽次數:1317
基本案情
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經營戶外用品加工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為李某。公司運營期間資金往來正常,自2023年2月至2024年7月期間,李某惡意拖欠陳某等50余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107余萬元。
2024年8月,當地人社局向該公司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然而,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及公司在經營收入達300余萬元、具備支付能力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符合“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累計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入罪標準,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及李某提起公訴,案件訴至邳州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被告人李某作為公司主管人員,同樣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此外,被告單位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結合現已查封其相關財產,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單位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責令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繼續支付工人勞動報酬107余萬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明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本案中,被告單位及李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故意拖欠工人勞動報酬,在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后仍無動于衷,其行為已完全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樹立誠信經營意識,切實履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任何心存僥幸、企圖逃避支付責任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收集證據,通過合法途徑及時維權。同時,法院將持續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