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高子蘊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5)蘇0118刑更3號

 罪犯高子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判決作出后,罪犯高子蘊以其于2025年1月19日育有一女不符合收押條件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經初查后認為高子蘊的情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立案條件,予以立案?,F將對罪犯高子蘊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聯系人: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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