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084號

    罪犯金振,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4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09刑初15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執行。2022年12月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6刑更83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9年3月7日止),2022年12月12日裁定向罪犯金振送達。

    罪犯金振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涉惡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