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蘇通獄減建字第083號

    罪犯耿越,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江蘇省高郵市人,漢族,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2年12月19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郵刑初字第038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耿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執行。2015年6月8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通中刑執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7年4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6刑更604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4月29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6刑更47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21年4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6刑更29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5月10日止),2021年5月6日裁定向罪犯耿越送達。

    罪犯耿越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耿越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