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罪犯陳長智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7-09 瀏覽次數:92
罪犯陳長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漢族,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2年7月27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012刑初4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長智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萬零二百五十六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10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長智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長智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