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美容消費,能退款嗎?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徐婉清 發布時間:2025-07-18 瀏覽次數:1133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為了改善外在形象,消費者紛紛選擇踏入美容機構進行美容護理。這些美容機構常常采用預付卡模式與消費者建立合同關系,若服務過程中出現糾紛,消費者能否要求退還未消費余額?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美容預付卡退費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
楊某為祛痘網購了某美容店的祛痘體驗服務,到店后在經店員的宣傳,楊某當天通過與該美容店合作的網貸平臺借款1.8萬余元,借款兩年,利息近6千元。后楊某與美容店簽訂了《祛痘服務協議》,并用網貸借款購買了店內一款5980元的亮膚產品、一款5980元的去油產品和6800元的祛痘售后卡,美容店會使用相應產品為楊某提供祛痘服務。
辦卡當天,楊某在店內接受一次相應美容服務后,在網上查詢發現所購買的產品價格低很多,遂要求退卡,但與美容店協商未果,楊某將其訴至法院。
美容店稱,楊某是自愿申請的網貸,她所搜索的線上售賣所謂同款產品均為假貨,而自己的產品為套盒,每位到店消費的顧客均使用自己已經購買的套盒產品接受美容服務,楊某所購買的兩個套盒已經拆封無法再轉給其他顧客使用,僅同意退還6800元的祛痘售后卡。
經查明,楊某要求解除合同是覺得美容店定價過高,且自己已離開蘇州,無法繼續消費。美容店稱產品已拆封無法轉給他人,但未能提供產品的進貨價格和支付憑證,且根據產品的特性,實際應可以繼續使用。
審理中,承辦人就該案件咨詢了商會特邀調解員,調解員認為美容店常存在消費定價不透明的情況,而楊某要求解除合同也有自身原因,考慮到雙方均有調解意愿,應盡量促使雙方商定合理的中間價化解糾紛。承辦人立即開展雙向釋法工作,向楊某釋明美容合同的特性,服務對象需要自愿主動接受服務,無法強制消費,且楊某已經離開蘇州,客觀上也不方便繼續接受服務,為減輕訴累,雙方宜和解解除服務合同。同時,承辦人向美容院闡明,其未能對產品無法繼續使用、產品的實際成本、是否存在高額損失等情況進行舉證,訴訟可能對美容店后續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最終,在承辦人和商會特邀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美容院與楊某商定以退還10500元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說法:“美麗消費”需理性審慎,生活中美容產品和服務類別五花八門而且經常有捆綁消費、隱性消費、推薦網貸等套路,需要消費者仔細甄別。消費者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和身體情況理性評估美容項目,避免陷入債務與消費糾紛的雙重困境。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退款規則。商家也要清楚若僅以產品已拆封為由拒絕全額退款或扣除高額成本,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憑單方主張產品無法繼續使用不能成為拒絕退款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