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納涼本該舒適 怎料遇到空調“李鬼”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居祥龍 發布時間:2025-07-18 瀏覽次數:1555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家電銷售部購買一臺某品牌空調,價格為2600元,使用過程中發現制冷效果很差,經某家電銷售部維修仍無效果。后向某品牌空調官方申請售后保修,官方售后上門維修檢查后明確告知為“無碼機”,并非正品空調,不享受官方免費的售后服務。原告王某多次與某家電銷售部協商未果,其認為某家電銷售部的行為欺騙消費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遂向句容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某家電銷售部辯稱,向原告王某出售某品牌空調系正品原裝,沒有任何質量問題,不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的情況,不同意“退一賠三”。
裁判結果
審理中,原告王某申請對案涉空調是否為正品品牌空調進行鑒定。后經原被告同意,法院委托某品牌空調所屬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現場進行拆解取證,該公司后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經現場拆解分析,案涉空調條形碼、標識等均被撕毀或涂抹,案涉空調不符合該公司產品標準,非該公司出品的原裝正品空調。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本案中,被告某家電銷售部出售的某品牌空調并非原裝正品。違反了對產品進行真實標識的義務,直接導致原告不能享受廠家6年的免費保修服務和終身售后服務。某家電銷售部的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向原告王某進行“退一賠三”。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空調出廠時都帶有獨特的出廠編號和條形碼以便于進行識別,品牌廠家根據條形碼可以確定空調銷售的區域以及提供售后保修服務。部分商家將空調從價格較低的地區運輸到價格較高的地區銷售,為避免廠家嚴懲“串貨”行為而撕毀條形碼,從而出現所謂的“無碼機”。這部分商家就以所謂的“特殊渠道”為由銷售“無碼機”,并承諾自行提供售后,但此種情形被認定為欺詐行為。建議廣大消費者選擇正規渠道購買,查驗條形碼、合格證等標識,購買時保留好購貨合同、發票、商品照片等。警惕陷入“無碼機”、“品牌方特殊渠道”等“特價陷阱”。否則使用過程中發現自己既不能享受品質體驗,亦無法獲得免費的售后服務,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