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加油站的經營許可權能否交易?
作者:興化市人民法院 朱雋 陶建 發布時間:2025-07-17 瀏覽次數:489
王某將水上加油站經營許可權轉讓給李某,卻因李某船舶不合規引發糾紛。近日,興化法院審結一起因水上加油站交易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1月3日,王某與李某簽訂買賣協議,約定王某以10萬元將名下的水上加油站經營許可權轉讓給李某。李某當日支付5萬元,尾款待過戶手續完成后結清。
協議簽訂后,李某發現,根據《江蘇省淘汰內河單殼化學品船和單殼游船工作實施方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水上加油船舶必須為雙底雙殼結構,且在經檢驗合格并取得證書、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作業。而李某既無符合要求的船舶,也未申請水域準入許可,便要求解除協議。
王某認為,李某未準備好合規船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應由李某擔責。李某則認為,王某未能交付除營業執照之外的其他證件,構成違約。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雖約定轉讓經營許可權,但未涉及合規船舶轉讓,王某出售的其實是經營許可資質?!督K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零售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水上加油點經營轉讓的,還應當提供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文件、加油泵船有效檢驗證書(復印件)。根據該規定,水上加油點的經營轉讓需要提供船舶權證,即船舶權證為水上加油點經營權轉讓的必要條件之一。王某在明知李某沒有船舶權證的情形下,仍與李某簽訂協議單獨轉讓水上加油站經營權,為前述規定所禁止;李某作為相對人,也應知曉前述禁止性規定,故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符合民法典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協議,王某返還李某已支付的5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