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對罪犯李然然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罪犯李然然,女,1991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公民身份號碼130636199105018629,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大悲鄉西大悲村1隊62號。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16日決定逮捕(未執行),同年9月17日變更為監視居住。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0)0812刑初545號刑事判決書,以詐騙罪判處罪犯李然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宣判后,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依其申請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因罪犯李然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內再次懷孕,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對其作出第二次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后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依其申請對其作出第三次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因罪犯李然然再次懷孕,本院2024年6月17日對其作出第四次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因罪犯李然然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對其作出第五次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因罪犯李然然再次懷孕,本院2025年4月11日對其作出第六次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現罪犯李然然以自己需要哺乳嬰兒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李然然于2025年6月3日生產一男嬰。結合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檢察院書面回復意見及順平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根據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對罪犯李然然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期限至2026年4月2日止。

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日,自本公示發出之日起計算。凡對該暫予監外執行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交書面意見。

聯系人:趙法官,聯系電話0517-83589268。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