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賈文玉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 發布時間:2025-07-01 瀏覽次數:607
罪犯賈文玉,女,2006年7月17日出生于甘肅省平涼市,居民身份證號碼62270120060717292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徐州市邳州市碾莊鎮彭莊村6組534號,戶籍地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白廟鄉賈洼村4社3號。2023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審,2024年9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同年11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審。
2025年4月7日,我院作出(2025)蘇1203刑初39號刑事判決書,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罪犯賈文玉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罪犯賈文玉及同案犯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案件已生效。 罪犯賈文玉以其需哺乳嬰兒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2025年6月4日,本院立案審查賈文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 2025年6月4日,本院向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發出征求意見函,征詢對罪犯賈文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于6月16日向本院復函,建議對罪犯賈文玉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2025年5月16日,罪犯賈文玉在徐州市邳州市東大醫院生一女,現為哺乳期婦女,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對罪犯賈文玉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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