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王大爺準備帶其孫子去屠大叔衛生室看病,因衛生室沒開門,王大爺未找到屠大叔,便前往屠大叔家中尋找。當王大爺行至屠大叔家門口時,便喊:“家有人唄”,隨后一黃一灰兩只狗先后吠叫著從屠大叔家中沖出并撲向王大爺,王大爺一邊后退躲避一邊用手提包攆狗,后退躲避過程中王大爺摔倒在地受傷。該起事故造成王大爺頭部外傷、T12壓縮骨折、創傷性耳聾等損傷。王大爺認為自己被屠大叔飼養的兩條狗撲倒,屠大叔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屠大叔則認為狗和王大爺沒有直接接觸,是王大爺打狗行為致其損傷。灰狗不是自己飼養,但其經常去自己家中,也不知主人是誰。雙方就責任劃分及賠償數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犬主以“沒有直接接觸”“灰狗并非自己飼養”的抗辯能否免責。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且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免責事由,無論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時,王大爺在屠大叔家門口正常詢問屠大叔家中是否有人,兩只狗吠叫著突然從屠大叔家中沖出并撲向王大爺,王大爺基于恐懼邊后退躲避邊用手中的包攆狗,不存在故意挑逗等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灰狗雖不是屠大叔飼養,但該灰狗經常去屠大叔家中,在屠大叔家中期間屠大叔則成為該灰狗的管理人,應當對該灰狗進行管理和約束。王大爺摔倒并非兩只狗直接接觸所致,但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不僅限于撕咬等肢體接觸,吠叫、躥跳、追趕等非接觸性行為和危險動作所引起的恐慌傷害也應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范疇。涉案事故發生時,屠大叔既沒有拴住涉案狗,亦沒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動范圍、避免傷人的措施。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中,只要存在動物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及兩者之間因果關系成立,飼養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只,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屠大叔作為黃狗的飼養人、灰狗的管理人,在不能證明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屠大叔賠償原告王大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2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