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危險駕駛罪,大多數人都會認為犯罪的肯定是機動車駕駛人。殊不知,若車輛的實際管理者在明知行為人飲酒時,仍提供自己控制下的車輛,或指使、教唆行為人駕駛機動車,也可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近日,南通通州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危險駕駛犯罪案件,駕駛人時某及提供車輛的朱某均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時某二人是老鄉,2024年12月18日晚,朱某做東喊上時某和另一位老鄉三人一起到朱某的暫住地吃飯,飯間更是飲酒助興。三人在你來我往間的推杯換盞、觥籌交錯中,友情迅速升溫。

 酒足飯飽的朱某、時某開始將下一站的目的地鎖定在某休閑會所的洗浴中心。而當朱某拿起車鑰匙,走到其車旁準備上車時,想到自己曾因酒后駕駛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的過往,內心遲疑片刻后,害怕重蹈覆轍的他,遂轉過身對時某說道:“我喝的白酒,你喝的黃酒應該沒事,你來開車吧。”

 明知酒后不能開車的時某因抹不開面子拒絕,仍打開車門坐上了駕駛位,朱某則順勢坐到了副駕駛位。引擎轟鳴、車輪轉動,這場礙于情面的妥協,已然觸碰了法律紅線,懲戒的羅網正無聲逼近。當日20時36分許,時某駕駛該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時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告人時某飲酒,仍提議并提供車輛,由時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二被告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時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同時結合各自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 杯中盡興,輪下守安。平安歸途容不得半點僥幸,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從不因“未手握方向盤”而豁免,雖“僅為乘客”,但法律在危險駕駛罪的“責任鏈”上,向來不會縱容任何漠視它的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