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這是悔過書,我不應該在法庭上耍小聰明,我認罰!”日前,我院安豐法庭對一起虛假陳述當事人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原告顧某起訴被告徐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貨款。庭審中,徐某為證明自己還過一部分錢,向法官提交了足足69筆與原告之間的轉賬記錄,言之鑿鑿地說這些都是用來償還貨款的。

在仔細審查徐某遞交的證據后,敏銳的法官發現了一些異常。69筆轉賬記錄金額差異巨大,數額從幾十元、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而且支付方式引人關注——其中相當一部分是現場掃碼轉賬。

法庭上,法官提出關鍵質疑:“既然是償還貨款,為何存在多筆金額不整、時間分散的現場掃碼轉賬?而且,明明有原告微信好友,直接微信轉賬不是更方便嗎?為何要特意保存對方收款碼,頻繁進行掃碼支付?這似乎不符合通常的還款習慣。”

面對法官的提問,徐某的解釋顯得蒼白且矛盾。他辯稱“為了轉賬方便才保存了二維碼”,但這個理由顯然站不住腳——既然系微信好友關系,直接轉賬顯然比每次掃碼更快捷。與此同時,原告顧某當庭堅決否認這69筆轉賬是還款!他明確指出,這些轉賬記錄中混雜著雙方多年來其他經濟往來,并當場指出幾筆幾千元的轉賬,實際上是徐某購買店內特定材料的貨款,與本案爭議的欠款無關。

鑒于徐某的陳述存在明顯不合常理之處,且原告方提出了有力的反駁證據,法官當庭對雙方當事人嚴肅釋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如實陳述的義務,以及作虛假陳述將面臨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威嚴和法官的明察秋毫,讓徐某感到了巨大的壓力。

庭審結束后,經過激烈的思想斗爭,徐某終于意識到自身錯誤,擔心承擔更重的法律后果。于是,他主動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悔過書!在這份悔過書里,他不僅承認了自己在法庭上撒了謊,更坦白了作假的動機。原來,徐某與顧某合作多年,他覺得對方在本次欠款問題上“一點折扣都不肯讓步”,還不斷催款,自己一時“氣不過”,才動了歪心思。

最終,法院不僅依法判決徐某敗訴,需要全額償還原告顧某的欠款,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