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鳳冠遭低價“平替” 法院:換了蝴蝶配飾也是抄襲
作者: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張春紅 卞笑笑 發布時間:2025-06-12 瀏覽次數:171
原創鳳冠竟有“同款”,售價僅為二分之一
小劉(系化名)是一位90后非遺掐絲琺瑯技藝傳承人,在某二手交易平臺出售一些獨立創作的鳳冠、步搖等傳統漢服頭飾。2021年4月,小劉獨立創作設計了清代宮廷鳳冠造型作品“燒藍流蘇鳳冠”。
“燒藍流蘇鳳冠”是一款精美的鏤空頭冠,采用掐絲琺瑯的工藝風格,運用龍、鳳凰、祥云、花朵、流蘇等元素,優雅大氣的設計凸顯出東方女子的高雅從容、莊重大方之感,符合現代年輕人的審美需求。其創作靈感源于故宮《崇慶皇太后八旬萬壽圖》中的冠飾造型。
此款鳳冠主要通過線上銷售,售價為1198元/件,一經上市,便收獲好評。但某天,小劉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同款”鳳冠,且售價僅是自己的二分之一。 經調查,楚楚公司(系化名)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中宣傳、銷售的“四龍十鳳冠”與小劉創作的“燒藍流蘇鳳冠”外觀上高度相似,售價為539元,已月銷26件。
這大大影響到了小劉網店的銷量。小劉認為楚楚公司未經允許,擅自仿制、銷售“燒藍流蘇鳳冠”設計,涉嫌著作權侵權,故訴至法院。
鳳冠設計具有獨創性,系應予保護的美術作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劉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鳳冠制作照片、首次發表記錄,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其系涉案“燒藍流蘇鳳冠”的著作權人,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本案中,“燒藍流蘇鳳冠”將鳳凰、祥云、花朵、流蘇等元素相結合,在整體造型、顏色搭配上,呈現出豐富美感和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應予保護的美術作品。原告提交的抖音APP首次發表內容,證明涉案美術作品于2021年4月首次對外公開發表。
被告楚楚公司通過淘寶平臺展示、銷售的被訴侵權鳳冠與原告權利作品相比,僅是將鳳凰上蘭花造型的飾品替換為蝴蝶形狀,將二龍戲珠中的太陽替換為花朵,在配飾的細節上顯得稍有差異,其設計要素、顏色、形狀及排布均完全相同,構成實質性相似,系對案涉美術作品的模仿與抄襲。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復制、發行上述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留存維權證據,保護合法權益
"龍銜寶蓋承朝日,鳳吐流蘇帶晚霞。"鳳冠作為中華禮制文化的重要載體,蘊含深刻文化意涵。此案判決不僅是對個體創作者權益的維護,更是對傳統文化傳承的有力護航。
在快消品時代,以“潮流”為導向的行業競爭愈發激烈。面對日益增長的類似案件,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頭飾行業為例,伴隨互聯網電商的崛起,該行業正在面臨前所未有的巨大機遇與挑戰。對于從事頭飾設計、生產、銷售的人員而言,要充分了解著作權領域的保護模式,不斷加大和完善對設計成果的保護。“接觸+實質性相似”是著作權法領域侵權行為認定的重要判斷標準。“接觸”是指一方有機會接觸到另一方的作品;“實質性相似”是指兩件作品在表達上非常相似,通常涉及對作品內容、結構、風格、主題等方面的比較。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設計著作權人,需留存的維權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設計底稿、創作說明書、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許可合同、轉讓交易文件、作品出版文件、互聯網平臺公開發表宣傳及首筆交易數據等。當侵權行為發生時,也可以利用《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