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董淑敏 發布時間:2025-06-12 瀏覽次數:461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王某因生意周轉之需向楊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但未注明還款期限。借款后,王某一直未還款。期間,楊某多次想收回借款,但一直未能聯系到王某。2024年9月2日,楊某與王某取得聯系,但王某明確表明拒絕還款。同年10月23日,楊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審理中,王某以楊某之債已逾三年,超過了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法院審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王某向楊某借款5萬元,有借條、證人證言、通話錄音等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確認。楊某有權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因案涉借條未載明具體付款期限,楊某有權隨時向王某主張還款,王某在楊某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時明確表示拒絕,訴訟時效應從王某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楊某于2024年9月2日才聯系到王某,王某在電話中明確表示拒絕還款,故訴訟時效應從2024年9月2日開始計算,楊某于2024年10月23日起訴并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對于王某辯稱案涉借款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書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時效期限作出認定。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應當首先分析當事人有無達成補充協議,再結合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期限,如履行期限仍不確定,則綜合雙方的結算時間、權利人請求履行給付義務的時間等綜合判斷:(1)能確定履行期限的,以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起算點;(2)債權人請求付款,債務人明確拒絕的,訴訟時效自債務人拒絕之日起算;(3)債權人請求付款并給予債務人合理準備時間的,債務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拒絕的,訴訟時效自合理準備時間屆滿之日起算。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除了三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外,還有一個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若債權人一直未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十年,若債務人以債權人的主張已超過時效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即提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法院經審查屬實且符合法律規定,則對債權人的主張不予支持,即權利人失去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