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間的同心協力本是公司經營發展的穩固基石,然而,當這份信任遭遇崩塌,內耗便如影隨形,甚至衍生出連環訴訟。近日,吳中法院成功一攬子處理了某自動化公司股東間的4起訴訟,為這家陷入經營僵局的公司帶來了全盤終局的解決方案。

信任崩塌,股東深陷訴訟“泥潭”

李某與趙某攜手創立了某自動化公司,股權分配為李某49%、趙某51%。創業初期,二人攜手并進,公司業務逐漸起步,并成功承接了轄區某知名高端設備制造商的銷售業務,營收穩定,前景光明。然而,隨著公司的不斷發展,雙方在經營理念上的分歧日益凸顯。趙某指責李某過于保守,阻礙了公司的發展步伐;而李某則批評趙某管理混亂,忽視客戶品質,并指控趙某在外經營同類公司,構成同業競爭。最終,雙方矛盾全面爆發,公司內部決策機制癱瘓,經營管理陷入困境。

股東間的紛爭迅速升級,雙方各自發起了訴訟攻勢,一場漫長的“訴訟拉鋸戰”就此拉開序幕。據統計,雙方先后提起了股東知情權、公司解散、公司盈余分配、股權轉讓等一系列連環訴訟,且態勢愈演愈烈。一案接一案,始終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和股東間的癥結。趙某的代理人甚至坦言:“我們可能要將公司法相關的案由全部打一遍。”然而,這樣的局面不僅將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和當事人成本,更將使本已脆弱的公司經營雪上加霜。

精準把脈,探索“一攬子”全局解決方案

在李某提起的股東知情權糾紛中,由趙某主導的公司拒絕其查閱會計賬簿等財務賬冊,認為李某存在不正當目的,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退出公司,以實現趙某的全權控股。而在李某提起的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公司則以未通過盈余分配決議為由拒絕分配。李某則反駁稱,大股東趙某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無法形成盈余分配決議,并提出在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基礎上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公司是否達到可分配利潤的條件。此外,李某還基于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失靈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希望通過司法強制解散公司,再通過清算訴訟獲得應分配的收入。

審判團隊認真審理每一起復雜個案,耐心向雙方闡釋訴訟風險及利弊,以及時間、金錢成本。審判團隊指出,即使個案依法判決支持了部分訴求,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雙方的矛盾。經過深入溝通和研判,審判團隊發現李某與趙某之間的信任已徹底破裂,難以繼續共事。李某的真實意圖是在獲得其應得回報后退出公司,并非爭奪公司控制權;而趙某則希望繼續掌控公司,實現其經營理念。因此,調解成為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徹底解決糾紛的唯一有效途徑。審判團隊決定通過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方案,一次性、徹底地解決雙方的矛盾糾紛。

精心調解,構建“退出+對價”一攬子解紛方案

法院調查后發現,某自動化公司經營前景良好,具備一定市場競爭力。然而,股東間的頻繁訴訟不僅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還可能因強制解散而導致公司徹底退出市場。一攬子調解方案既能保障公司持續經營,又能平衡股東及公司的各方利益,還能確保公司員工就業穩定,并對某高端設備制造商的產業鏈穩定產生積極影響。

為真正做到一攬子解決股東之間的矛盾糾紛,避免產生系列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審判團隊抓住雙方的真實意圖,從辦案實際效果出發,以公司盈余分配糾紛為突破口,提出“股權轉讓+支付對價”的調解原則建議。這一方案旨在實現一方退出公司、一方給付對價的共同預期,雙方均同意按此原則進行調解。經過多次現場及電話調解,李某和趙某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李某將其持有的49%股權轉讓給趙某并徹底退出公司;趙某則一次性支付李某220萬元對價;雙方撤回其他訴訟并徹底了結全部糾紛。

然而,在框架方案達成后,雙方因喪失信任基礎而在履行細節上產生了分歧。李某擔心趙某無法按時付款;趙某則擔心付款后李某不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為了消除雙方的顧慮并保障調解方案的切實履行,法官和助理分別與雙方進行了深入溝通。趙某提前與銀行對接大額付款事宜以確保能在簽訂協議時當場履行付款義務;李某則在收款后盡快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附加了違約金條款以約束其協助義務。在承辦團隊的耐心釋法明理下,雙方最終簽訂了調解協議,并于簽約當日完成了220萬元股權轉讓對價的支付。

至此,某自動化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更高質量、更高效率的實現。兩名股東及公司的整體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公司避免了解散停滯的風險,股東間的連環訴訟得以終結。這一成功案例不僅為股東提供了有序的進退機制,還使公司能夠專注于恢復和發展經營,確保了產業鏈和員工權益的有效保障。

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具有維系股東合作、激發創業活力的優勢,然而一旦人合性基礎不復存在,股東之間喪失信任、矛盾激化,就容易引發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連環訴訟,此時公司發展必然受到束縛,甚至陷入長期內耗。

通常股東知情權訴訟是此類公司內部連環訴訟的“導火索”,相比于其他以解決實體權利爭端為目的的訴訟,股東知情權訴訟更像是一個路徑,一些當事人僅是借此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為后續其他訴訟尋求依據。由股東知情權訴訟發端,之后可能不斷出現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公司盈余分配、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防御-反擊式的循環訴訟,以致徹底了結公司僵局可能需要花費幾年時間,既耗費司法資源和股東精力,也不一定能圓滿實現各方利益,甚至最終各方都成為輸家。如何破解此類公司經營僵局,遏制具有破壞力的連環訴訟,一直是公司法司法實踐中的難題,而尋求一次性化解往往是避免陷入更深泥潭的必要選擇。

本案中,吳中法院著力實質解紛,以股東爭議焦點為突破口,探索沖突解決和股東退出的有效現實路徑,引導各方理性選擇,最終促成各方達成了一攬子化解的調解方案,實現案結事了、事了企安、各方共贏。這一做法為解決公司治理機制失靈、優化轄區營商環境提供了一種優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