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牽引車為運送挖機違停阻斷交通,牽引車司機無證駕駛挖機開上牽引車后,機臂不慎砸中一旁等待通行的轎車,這場“天降橫禍”是否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是否合理?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牽引車司機違停并無證操作挖機致私家車受損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徐某駕駛重型牽引車將車輛橫向違停在某路段,阻斷交通,影響車輛通行。劉某駕駛轎車正巧路過,因無法通行只得停車等待。后徐某下車將一輛挖土機開上牽引車,其在不具備挖機操作資質的情況下,在試圖調整挖機臂朝向時,因操作不當,致使挖土機傾斜,機臂恰好砸到劉某的車輛,導致車身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劉某將小轎車拖至4S店維修,支付維修費等7萬余元。劉某向徐某和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卻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不屬于其承保范圍為由拒賠。無奈,劉某只得將徐某和保險公司訴至吳中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事故發生時,牽引車屬于非行駛狀態,因此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故拒絕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事發經過的視頻,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停在事發路段,將整條道路徹底切斷,導致劉某駕駛的車輛完全無法通行,被迫停車等待,與轎車被挖機臂砸傷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關系,屬于因過錯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應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而徐某在不具備操作挖土機資質的情況下,因操作不當致使挖土機傾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過錯。綜上,法院綜合考慮過錯的大小,結合案件具體情形,判決徐某的違停行為、操作不當行為對劉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各承擔30%、70%的責任。由于案涉事故發生于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保險期內,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各項費用共2萬余元,剩余損失由徐某負責賠償。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傳統認知中,交通事故常與車輛運動狀態關聯,但法律條文并未將“運動性”作為必備要素。因此,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事故發生地點:損害是否發生在公共道路或允許車輛通行的場所;2、車輛使用狀態:是否屬于車輛的正常使用范疇,如運輸、裝卸等;3、損害與車輛的因果關系:損害是否由車輛本身或其裝載、操作行為直接引發。本案中,重型半掛牽引車雖處于靜止狀態,但其裝運挖機行為屬于運輸活動的組成部分,車輛即使暫時停止,仍處于運輸作業的整體過程中,挖機墜落與車輛的使用直接相關。因此,案涉事故應認定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在“兩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重型半掛牽引車司機作為公路貨運中的重要參與者,在承運過程中應當量力而行,時刻保持謹慎意識,避免意外發生。車輛需在路邊裝卸設備時,應停靠在合法的區域,不得違章停車,同時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車輛保持距離,以免設備脫落砸傷過往的行人或車輛。路過的機動車駕駛人途經牽引車時,要與牽引車保持安全距離,切勿在牽引車周邊圍觀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