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買的掛車自燃,應當向誰索賠?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黃珍珍 李璽 發布時間:2025-06-05 瀏覽次數:371
掛車自燃造成車輛全損,損失應該由誰賠償?近日,沛縣法院大屯法庭就這一問題作出了回應,明確了物流運輸中自燃損失的責任劃分標準,為規范貨運市場秩序、明晰主體責任提供了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A公司從B公司和C公司處購買了4輛掛車,總價32萬元。隨后,A公司將該批掛車出售給D公司,D公司根據A公司指示直接從B、C公司處提車。同年9月,其中一輛掛車在高速路段發生自燃,事故造成掛車及車上貨物被燒毀。
2022年8月,D公司在某法院起訴A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某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案涉車輛發生自燃的原因是車輛自身存在缺陷,確定A公司對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A公司賠償D公司損失120萬元。A公司已陸續向D公司支付了55萬元賠償款。此后,A公司向掛車的生產者C公司和銷售者B公司協商追償。但B、C公司均辯稱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車輛自燃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拒不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遂將B公司和C公司訴至沛縣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賠償損失55萬元。
法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A公司從B、C公司處購得掛車后轉售D公司,涉案車輛由C公司生產、B公司銷售。D公司要求A公司承擔產品銷售者責任,某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判決A公司對D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賠償總額為120萬元,現A公司提交轉賬記錄證實其向D公司支付了賠償款55萬元。鑒于生效判決已認定案涉車輛自燃是車輛自身缺陷所致,A公司有權要求產品銷售者B公司、產品生產者C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賠償其已支付損失55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產品責任也稱為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危險的,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本案中,案涉車輛因質量問題導致自燃,受害方同時獲得主張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請求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責任性質來主張權利,即被侵權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主張權利。D公司選擇起訴銷售者A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向D公司承擔責任后起訴案涉車輛生產者C公司、銷售者B公司,要求兩被告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確保被侵權人利益能夠切實得到保障,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A公司損失55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3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1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