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是遺腹子屬于供養親屬,撫恤金領至其18周歲時止

一對不孕不育的夫妻進行胚胎體外培育,在丈夫工傷死亡后,胚胎再植入妻子體內之后出生的兒子是遺腹子嗎?他能申領其父工亡后供養親屬撫恤金嗎?近日,在江蘇某法院,這起特殊的給付撫恤金案塵埃落定:法院確認小強遺腹子的身份,同時判決江蘇某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他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18周歲時止。

  冷凍胚胎植入母體前,父親工亡

今年不滿5周歲的男孩小強有點“特殊”:父母婚后因不孕不育在某醫院接受囊胚培養術,胚胎培育成功,但因醫學上評估其母親身體狀況尚不宜植入,父母選擇冷凍胚胎。就在胚胎冷凍期間,2019年12月12日,父親工傷死亡,此時的小強處于體外受精胚胎形態。其父工亡后,母親將冷凍胚胎繼續移植體內,并于2021年1月17日產下小強,出生孕周為39周+1天。

小強出生后,母親代他向某社保中心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是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父親在工亡時,“小強”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不屬于遺腹子,況且目前尚無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職工工亡后,其遺孀通過解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懷孕產子能夠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某社保中心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小強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申請不予受理。

對于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不是遺腹子身份這一說法,小強母親并不贊同。她認為小強與其工亡的父親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系,受精胚胎移植是夫妻雙方商定事項,具有確定性,基于雙方共同意愿生育的子女權益應給予救濟。于是將某社保中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社保中心支付2021年1 月17日起至小強年滿18周歲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并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被訴至法院的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母親在丈夫工亡后,自愿選擇通過解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懷孕產子,其在作出該選擇時應已充分考量自身經濟狀況和個人能力能為小強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而非依賴國家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物質幫助,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小強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是遺腹子,屬于供養親屬

那么,在父親工亡后,還處于體外受精胚胎形態的“小強”植入母體出生后“他”是遺腹子嗎?屬于我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的供養親屬嗎?法院會怎么判?

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釋,我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將職工生前并未實際供養的“遺腹子女”也納入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范圍,其目的是保護職工工亡時尚未出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該起糾紛案是因職工在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期間因工死亡后,其遺孀接受胚胎移植,并生育子女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拒所引發,所以該案最大的焦點就是小強到底屬不屬于遺腹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主要包括:控制性促排卵、取卵、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移植等步驟。胚胎的體外培養最多不超過七天,未在第三至五天移植入婦女宮腔的,則選擇凍融周期復蘇移植。小強在其父工亡時處于體外胚胎狀態,但這一狀態是其父生前與其母親通過合法醫療行為共同選擇的生育方式所決定,其受精、胚胎發育等階段也已在其父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在空間上尚未處于其母親體內,但小強與自然受孕情況下的“遺腹子女”并無本質區別。

法院同時認為,“小強”在處于體外胚胎形態時雖不具備法律人格,也還不是胎兒,但其經胚胎移植后成功孕育并出生,已成為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不應以此而否定小強與其父之間在“即將供養”和“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上的法律關聯,否則會使合法通過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因父母對孕育方式的不同選擇而遭受差別性對待,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某社保中心不能以小強父親工亡時,“小強”尚為體外受精卵形態,就否定其屬于供養親屬范圍。

法院最終認定小強屬于其父工亡后其母所生遺腹子,屬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法院依法判決某社保中心支付小強2021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幣 60152.76元,并自2025年4 月起根據江蘇省人社部門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規定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18周歲時止。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