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前夕,5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8個“江蘇法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事例”。據悉,該批案事例涉及打擊電詐、嚴懲網絡游戲詐騙、非法獲取信息用于招生、依法認定供養親屬關系、教育管理職責限度、懲護一體共治共管、協同保護困境兒童等領域。

在陳小某訴某社保中心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案中,陳某與郭某結婚后,因不孕癥至醫院治療,并冷凍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陳某因工受傷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陳小某,并銷毀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陳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認為陳某死亡時,陳小某尚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供養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而本案中體外受精胚胎不屬于遺腹子女范疇,依規定不屬于陳某的供養親屬范圍,故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陳小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陳小某作為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并無不同,均屬于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陳小某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的情形,故依法認定陳小某屬于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據此,法院判決支持陳小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并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對于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隨著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部分法律、法規不能涵蓋新興醫學實踐所帶來的新問題。本案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生命尊嚴前置性保護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明確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對未成年人差別對待,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于供養親屬范圍。本案通過平等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向社會傳遞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