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2024年度行政審判典型案例發布
作者:江蘇工人報 萬森 發布時間:2025-05-29 瀏覽次數:350
一審審結工傷認定等涉“民生”類行政案件2787件
本報訊為實質性解決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訴求,彰顯法院在監督依法行政與保障民生權益中的作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5月2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24年度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7起典型案例。記者了解到,全省法院一審審結工傷認定、養老保險、文化教育等民生保障類行政案件2787件,全力保障民生底線兜住兜牢。
在李某訴某市政府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案中,某公司因車間消防設施改造需要,與劉某商定由其帶人實施消防設施改造工作。李某經劉某介紹至該公司車間進行消防改造工作。2021年的某天,李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摔傷被送醫救治。某市人社局認定李某屬于工傷。某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認為,消防設施改造工程不屬于某公司經營的業務,市人社局認定某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故撤銷該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維持案涉認定工傷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違法發包的事項不僅包括用人單位自身經營的業務,還包括用人單位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將消防改造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消防設施工程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屬于違法發包。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故案涉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某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認為消防設施改造不屬于某公司經營范圍雖然正確,但未對某公司違法發包的情形作出評判,系對上述規定的錯誤理解,故被訴復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江蘇高院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復議決定,一并恢復案涉認定工傷決定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