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夢(化名)與某裝修公司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裝修公司為小夢房屋進行裝修,合同附件上注明贈送晾衣桿。后裝修公司設計師通過微信向小夢承諾贈送風暖浴霸、廚房衛生家具及前置過濾器。然而后期小夢找到裝修公司要求其兌現此前的贈送項目時,裝修公司卻告訴小夢,上述贈送項目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其有權拒絕贈送。雙方協商無果后,小夢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合同文本上僅載有晾衣桿,但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裝修公司對其他贈送項目又作了承諾。裝修合同附帶的贈送承諾不同于普通的贈與,應視為合同對價的一部分,系合同義務,裝修公司不具有任意撤銷權,應履行其相關的贈送承諾。鑒于雙方已發生糾紛且裝修公司已經撤場,雙方合同履行已經終止。綜合考慮本案情況,法院酌定核減工程款1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在實踐中,尤其是消費領域,商家為促成交易往往會承諾贈送一定的物品,消費者也會出于對商家贈送物品的承諾而簽訂合同。在此情況下,不能將這種為了促成交易的贈與等同于普通的贈與,這種類型的贈與應視為合同義務的一部分,如果作出贈與承諾的一方不能按約履行贈與承諾,應視為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就本案而言,雙方并非贈與合同關系,而是裝修合同關系。裝修中承諾的贈與項目,不構成單獨的贈與關系,而應作為裝修款對價的一部分,屬于裝修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所以不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銷權。在該贈與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裝修合同履行周期長,事項繁多復雜,對于裝修過程中出現的合同約定外的其他變更,最好進行書面確認,同時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支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糾紛發生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