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分手,彩禮欠條該如何認定?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5-05-21 瀏覽次數:1134
訂婚后分手,彩禮如何返還?改口費、日常支出是否應該歸還?“彩禮”范圍如何認定?近日,沛縣法院棲山法庭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兼顧公平與人情作出判決,倡導“讓彩禮歸于禮,婚姻始于愛”。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某和王某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24年1月,雙方舉行訂婚儀式,但之后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4年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間,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改口費等大額費用。退婚之后,雙方多次通過微信協商返還案涉款項事宜。2024年5月,李某將花費項目列成書面清單,與王某簽訂一張欠條,雙方約定女方返還相關費用(包含彩禮、改口費、紅包、訂婚儀式花費、日常支出以及更換家具等費用),還款截止日期為2024年7月31日。若女方未按時還款,需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此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對欠條真實性無異議,且根據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雙方多次通過微信協商返還案涉款項事宜,足以證明欠條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欠條有效。
但對于欠條中載明的項目,法院認為,彩禮款、原告父親給付被告的見面禮紅包屬于彩禮范疇。而對于欠條上寫明的為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訂婚儀式的花費不屬于彩禮,且親朋好友給付的紅包無證據、購買家具的花費無法律依據。另外,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曾同意返還相關費用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但若完全按照欠條所載數額返還,有違公平原則。故綜合考慮雙方情況、彩禮數額、彩禮用途和消耗情況等因素,法院酌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大部分彩禮及其他法定范圍內應予返還的費用。
法官說法
彩禮源自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原本應是蘊含美好祝愿的“禮”,象征著對新人的美好期盼和祝福。但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改口費、見面禮、禮金等訂婚相關費用在感情破裂后如何確定劃分,成為了涉彩禮糾紛的矛盾焦點。
實踐中,彩禮返還案件中常常出現以下形式的金錢或財物的給付,根據當地一般婚姻習俗以及司法實踐,
一般認定彩禮的是:
1.通過訂婚儀式給付的數額較大的見面禮、彩禮(狹義)、聘禮。
2.本地常見的倒茶錢,數額雖不大,但往往是與較大數額的彩禮一起給付。
3.三金,亦屬于風俗習慣中需要給付的物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意義。
一般不認定彩禮的是:
1.結婚儀式過程中給付的上、下車錢及改口費。
2.為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3.舉辦訂婚及結婚儀式所花費的錢財。
4.男方去女方家購買的煙、酒、食品等易耗物品。
本案中,考慮到雙方從相識確認戀愛關系到分手僅4個月,期間僅辦理訂婚儀式,雖然已經同居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另考慮到雙方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并無一方存在較大過錯,故判決被告應退還原告大部分彩禮。至于雙方協商簽訂的欠條中其他相關費用(改口費、見面禮、日常消費、購買家具等),在綜合考慮雙方感情情況、本地一般習俗以及用途和消耗情況等因素,若完全按照欠條所涉金額返還,有違公平原則,故在能夠平衡雙方利益且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判決被告按照一定比例適當返還。
婚姻關系不僅止于禮,更關乎情。在實際生活中,彩禮作為一種婚姻關系中的經濟交換,是增進婚姻經濟安全感和信任感的體現。我們應倡導文明婚俗,讓彩禮歸于“禮”,讓婚姻始于愛,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才能讓婚姻關系更為穩定純粹。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