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小區公共健身器材意外受傷,責任誰擔?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張珊 發布時間:2025-05-16 瀏覽次數:464
王老太居住在美麗花園(化名)小區,在一個普通的午后,她像往常一樣使用小區公共健身器材,突然器材脫落導致她摔倒受傷。
緊急送醫治療后,王老太認為這場意外絕非偶然——社區、小區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健身器材維護的A公司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而作為器材所有者和提供者的文體局也應對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王老太將四方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文體局抗辯稱,其在十多年前已將器材的所有權轉移給了社區,其并非本案適格原告。
社區抗辯稱,其既不是案涉小區的產權人、管理人,也不是健身器材的提供人、所有人、管理人,原告受傷與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小區物業公司抗辯稱,健身器材的維護單位為A公司,其作為小區物業公司已在健身廣場周圍樹立了明顯的注意事項告知牌,包含“老年人或體弱者、兒童不可單獨一人使用,以防發生意外”“使用健身器材應按規定操作,不得隨意移動器材,如有不懂之處請與管理人員聯系”等內容。監控錄像顯示,原告王老太在事發時并未按照上肢牽引器標示的鍛煉方法進行操作,其受傷系其本身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過錯。
A公司抗辯稱,其作為案涉器材的維保單位,每季度會對案涉器材進行統一維保。事發前半個月已對相關健身器材進行了維保,維修檢修表顯示器材狀況良好。事發后,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查后認為,案涉健身器材的手把脫落系原告王老太使用不當導致的,所以原告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上肢牽引器的使用說明銘牌清晰注明上肢牽引器的鍛煉方法為:雙手握緊手柄,兩臂同時均衡施力,垂直上下做勻速交替往復運動……事發時監控錄像顯示,王老太并未按規范操作,而是用力拉扯上肢牽引器手柄,全身傾斜進行多次拉拽,最終因手柄脫落失去重心摔倒。此外,現場有器材制造單位設置的警示標牌也明確提示“12歲以下65歲以上的鍛煉者應有成人陪同,身體不適宜運動或者智力有障礙者不宜使用”等。這些關鍵證據,讓案件責任認定逐漸明晰。
法院經審理認為,文體局及社區并非全民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者,王老太要求二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小區物業并非全民健身器材的專門維護保養單位,王老太認為物業未盡到維護保養義務缺乏事實依據;A公司盡到了合同約定的全民健身器材維護保養義務,王老太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手柄脫落與全民健身器材缺乏維護保養存在因果關系,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全民健身器材生產商、小區物業等對器材的使用、注意事項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不存在適用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條件。全民健身器材系免費提供給不特定人用于鍛煉身體,有利于全民身體素質提高,具有公益性,不應過度擴展全民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不平等,否則將背離設施設立初衷。
本案中,王老太受傷系其自身違反上肢牽引器使用規范導致。反言之,如果王老太規范使用上肢牽引器,是可以避免失去重心摔倒受傷這一后果的。據此,各被告對王老太受傷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老太的訴訟請求。王老太不服判決上訴至無錫中院,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全民健身是全體人民增強體魄、健康生活的基礎和保障,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推進群眾身邊的運動場地設施建設,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本案涉及的全民健身器材作為政府提供的公益性設施,面向全體居民免費開放,旨在為大眾開展體育運動創造便利條件,助力增強全民身體素質。正因這類設施的公益屬性,在界定其管理責任時,需避免過度擴大所有者、管理者等的安全保障義務,以確保各方權利義務的合理平衡。
法官提醒,廣大居民在使用公共健身器材時,應嚴格遵循器材使用說明,規范操作。尤其是老年人或體弱者、兒童,建議在家人陪同下進行鍛煉,最大限度降低意外風險,真正做到安全運動、快樂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