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款交完卻石沉大海,項目合同遲遲不簽,遇到這種情況,投資者該怎么辦呢?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趙某經(jīng)人介紹,與某公司“員工餐廳”項目招商負責人陳某洽談投資事宜,并當場向陳某個人賬戶轉(zhuǎn)賬28000元項目投資意向金,陳某亦以公司名義開具了加蓋公司公章的收據(jù)。此后,趙某多次催促簽訂項目投資合同未果。原來,該款竟被陳某挪作私用。2024年,陳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刑。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投資意向金。該公司認為,趙某將款項打給陳某個人,公司并不知情,公司也是受害者,要求退還沒有依據(jù)。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jīng)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jīng)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陳某利用其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對外招商,將取得財物占為己有,并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該公司應對陳某因簽訂、履行該意向金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趙某未能與該公司就“員工餐廳”項目開展合作,故對趙某主張返還意向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市場經(jīng)濟的健康運行有賴于投資者理性決策與企業(yè)合規(guī)經(jīng)營的良性互動。投資需謹慎,投資者要核實交易真實性,杜絕盲目投資,警惕投資中的“拖延戰(zhàn)術”、“人員蒸發(fā)”、“畫餅充饑”等危險信號。企業(yè)須壓實合規(guī)管理責任,加強高管職權約束,健全財務制度、用章管理,莫為職務侵占留空間,否則必將為管理漏洞“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