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劉志文,男,1989年10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租住福建省廈門市,戶籍地河北省武安市。2025年2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5)蘇0303刑初36號刑事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罪犯劉志文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宣判后罪犯劉志文患有尿毒癥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查,罪犯劉志文患有慢性腎炎,尿毒癥(透析治療中),繼發性高血壓病,脂肪肝,膽囊壁水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附則《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六條,劉志文患有慢性腎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目前仍需進行血液透析治療。綜上,罪犯劉志文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劉志文暫予監外執行。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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