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罪犯藏繼民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5-04-22 瀏覽次數:176
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303刑更1號
罪犯藏繼民,男,1948年8月23日生,漢族,大專文化,住徐州市云龍區。
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蘇0303刑初37號刑事判決書,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罪犯藏繼民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宣判后,罪犯藏繼民以患有肺癌、重度糖尿病及胸肋骨、脛骨平臺骨折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藏繼民患有肺癌術后,殘肺散在慢性炎癥,肺小結節,縱膈淋巴結稍大,2型糖尿病伴蛋白尿,高脂血癥,陣發性房顫消融術后伴I°房室傳導阻滯,主動脈瓣、二尖瓣退行性病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司發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及附則《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十四條及江蘇省公檢法司關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相關醫學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罪犯藏繼民所患疾病屬于“非臨床治愈期的惡性腫瘤”,達到暫予監外執行嚴重疾病的范圍和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決定將罪犯藏繼民暫予監外執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